「假如條文内容的詳、柄程度,可反映香港人信任中國政府的强弱,以及争取 寫在基本法内的力量,用在草委會及諮委會内擁有較多奖勢的工商界及專業人士 是較為缺乏信心保障的一群;儘管兩地的經濟活動,令他們比一般市民有更多 接觸中國政府的機會,可惜,經濟條文寫得太詳細,反而成為將來特區政府以时 政政策愛活運用社會資源的束繕。」
他說,工商界對香港前途的特别敏感和憂慮是可以理解的;但對於為恐防香港 會成為『福利社會』而制訂第壹〇五條有關財政預算入為出的原則,這動機使 他感到遺憾和不安·
「無疑-社工界過去多年一直要求政府增加對社會福利及服務的撥款;但目標 亦只限於滿足輪候人士的需要,以及改善多年没有檢討過的服務質素·
「事實上,社工界向來清楚知道,香港的福利政策就是援助最不能自助的人, 故此不軍没有要求政府在財政承擔上'作出與『福利國家』同等的開支比率更 因举全社曽整體的利益,而經常忍受不理想的工作條件和服務質·」
他續說:「此外,第一五二及一五四條文是有相關的意義,前者是涉及政府對 志願機構的資助政策;後者是關於提供服務的機構自主權,兩者表面看來是相對 的;但其實可併行不勒+」
「本人認為,現時的資助政策應予保留,因為這是政府的責任;但基本法應規 定特區政府不能透過資助政策損害志願機構的自主權,資助政策只應發揮資源有 效分配的作用,免致服務大量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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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第六章的條文既混亂而又没有統一的寫法,他認為有需要將教育、 勞工及社塞服務的條文,歸納為『社服務』,獨立寫成一章-另一章則包批科 學、文化、體育及宗教的條文。此舉的目的,就是將性質相近的政策性文集中 處理,以便達致一個較統一的寫法,
他認為第六章部份政策性條文是没有需要或重複的-如第一五二條『原在香港 各資助機構任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績受聘』可予以刪除。
他最後表示,三個社會服務界及社工界的團體,現正就基本法條文各自徵詢會 員的意見,稍後會透過諮委會向草委會作詳細的反映,無論他們的意見是怎樣, 他都十分位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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