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8-06-25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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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循的步驟·

發言人說:「根據條例草案中新加入的第十七0(三)條,任何人士持有一間 公司百分之三十五或以上的股份,而該公司又持有持牌公司百分之二或以上的股 份 - 按照兩個百分比的倍數的一個簡單方程式計算,他金被視為持有該持牌公司 的有投用役股份的有關權益,

發言人解釋:「再者·一間公司具控制楣的人士,就該公司在持牌公司所擁有 的全部有投异楣的股份而言,他是被視為擁有有關權益的,這項規定是避免任何 隱密地控制-原持牌公司·」

條例草案亦建染,任何人士如不能符合規定的常住準則,他必須獲得廣播事務 管理局的批准才可以增加其在持牌公司擁有的有投平權的股份的百分比,致超過 煖類股份的總數的百分之二、四、六八,

發言人續稱:如該名人士所擁有的有投票權的股份的數量,低於上述任何一個 水平時,亦須通知廣播事務管理局,

他說:「那些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或以前獲律的全部或部份股份若向 廣播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則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為了蛋保百分之四十九的規定遗際上有效,條例草案齡有條款,規定持牌機構 應規定股中必須對某些細則,包括常住身份作出聲明後,才可以將有投票權的股 价轉讓

發言人說:「若持牌公司登記轉讓任何有投用相的股份會導致抵能百分之四十九 或百分之十的規定 - 創持牌公司可拒絕登記這些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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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亦就持牌公司有投两楼股份的配售、發行或轉讓,所提出的申請訂出

關於公司結構的條文,政府發葉人指出持牌公司不能由控股公司擁有

他說:「條例草案禁止將電視牌照發給或由這類公司持有電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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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么司不能直接或間接地持有任何公司的股份 - 除非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一)該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直接與電視廣播有關;

(二)持牌公司在該公司持有大靈股份,並在其管理上擁有控制權,

他說:「持牌公司在任何公司持有任何 ·須經廣播事務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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