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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報刊登電視一條訂)條例草案
政府今日(星期六)在憲報公布一九八八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提 供一個適諡的法律架構,使高居可按照所訂條件發出為期十二年的新無線電視廣 捕牌照,目前的牌照將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屆滿,
透些主要條件的細節已於本年三月行政局謙決後公布,
政府發言人解釋谓項條例草案的詳怀時說:「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主要條文, 目的在於確保控制無線電視廣播牌照的權力,由那些全心全意謀求香港利益的人 士所擁有。」
他指出:「條例草案對那些未能符合若干在香港常住規定的人士(包括公司) 在持牌公司持有的股份數量加以限制·」
根據這項條例草案,用以分辨本地及外國機構擁有畫所採用的常住準則的根據 ,是該名人士是否曾經最少在某一期間在本港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以及目前通常 在本港居住,
他說,如果持股者是一間公司,條例草案規定,大部分積極參與該公司管理事 竊的蠢事,須各自符合這項在本港常住的準則,
兩代現行的這些事必須是「通常在本港居住的英聯邦公民」的規定,
他指出:「適用於有關個別人士的『常住』準則仍然如目前電視條例第二條的 規定,即是在任何一個曆年在香港居住至少-百八十日,或連續兩個曆年在港居 住至少三百日,」
據這項條例草案·未能符合這些常住或常駐規定的人士或公司,他們在任何 時侯,在該持牌公司可持有的有投票權的合計股份比率,將會限於百分之四十九
政府發言人說:「這項條例草案亦旨在對任何軍獨一名不能符合常住或常駐準 則的人士(包括公司)可持有這些有投票權股份的比率限制在百分之十,」
當局在計算有投用權股份,即投照相時,已將「有關權益」的概念納入這項條 例草案中,這個根念與最近提交立法局的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所訂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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