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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氏說,社 的監護人選

湛氏指出,社會福利署署長在有需要時可作為最紅的監缮人,不過他強調這個 制度的主要精神在於對受監訂人士的照顧和保護,

在正常情形下,照顧和保護最好由病者的親屬或記融和兩心病者的人士提供·

署署長擔任最終監護人,只愿暫時性質,要終仍須另找合適

有些人士,對於社會福利署現時人手短缺,可能影響監護人制度新規定的實施 表示關注,

湛氏向立法局議員表示,一有關規例獲得通過,便金實施新規定,不過全面 實施的話,則要等到有更多人手方可

談及管理精神不健全人士的財政事宜問題時,湛氏保証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和 最高法院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在這方面都有-

分的法律規定,

另一項受關注的問題是须取得同意治療殯智成人的酒在困難

湛氏說:「這方面醫務衛生署已同意採用一標準表格,以備弱智人士的監讓人 表示同意可進行治療,包括有需要時施行外科手術。」

湛氏又提及有議員促請局採取較整體的方式來照顧精神病者,以及有需要提 供較多非住院的支援服務·

他表示,這些服務的提供,完全符合政府為精神病院外的精神病人提供更多體 理的政策·

湛氏表示:「精神病院提供的日間服務,以及到户社康護理服務,是盡可能 治療社區内病人的一般措施之一。」

「政府全力承擔羲務的中途宿舍計劃,正是這方面的進一步措施]

湛氏亦提及規定需要經醫務衛生署署長核准具有診斷或診治精神錯亂病人特别經 聯的醫生給予醫學意見的條款·

「關於這一點,目的是獲核准的醫生,應為曾經在醫務衛生署精神病科工作不 少於三年的醫生·

他補-

說:「稍後待有較多精神病醫生時,我們希望能修訂這項準則。」

立 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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