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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十 八

至於第三組修訂的目的,是把現時豁免遵守條例所有或部分條款的範圍搬大,

按照銀行業條例領牌或註册的銀」 接受存款公司,將完全不受放債人條例管

目前,它們只須遵守實際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息六分的規定,

林氏表示:「我們認為,在銀行貸業務競争劇烈的情况下,借款人已有足夠保 障,以免他們受到苛索·J

「更重要的一點是,年息六分的限制,會使批發貨幣市場中用作支持聯匯率 的利率機制,未能有效地運作,」

凡貸款條件可能照批發貨幣市場的利率,並借給大公司及集團的貨款,亦可 獲豁免遵守最高利率的規定,

林氏解釋:「大户借款人應有能力保障本身的利益,因此,條例草案建議過高 利率的規定,不應適用於第一附表所列而借給實收股本不少於一百萬元的公司的 貸款」

「此外,第一附表所列的豁免範圍亦予擴大,包括:借給實收股本超過一百萬 元的公司的貨款、借給出入口米的貨款,按照在發行有認購章程的證券時所定 件而借出的货款,以及借給香港聯合交易所或其他獲批准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售 款」

最後-條例草案建證授權註冊主任可給予一般或特定豁免·

林氏解釋:「註册主任在諮詢財政司後,得豁免某類放債人,或某類放債人借 出的某項或某類俊款遵守條例的其中一條或所有條款·

「註州主任亦可在有關放債人提出申請時,豁免其遵守條例的一些指定條款。」

該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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