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氏説:「自條例實施以來,若干弊端相繼出現。」
「經驗顯示,一些真正的商業交易,亦受到有關條文管制,儘管這些交易並非
也不應該是條例的針對對象,」
條例草案的第一組你訂旨在剛化領牌程序·
林氏解釋:「放債人領取牌照的申請,是由牌照法庭裁定,成員包括一名裁判
司及兩名審判顧問。」
目前,無論申請有否遭到反對,都必須由牌照法庭全體成員進行聆訊·
林氏說:「由於没有人反對的申請必定獲得發牌,因此條例草案建議,這類申 請應由裁判司軍獨處理·」
第二組修訂則旨在改曹條例的實施,
林氏表示:「目前-各放債廣告袛須列出放債人的名稱·」
「為方便警方管制這類廣告,條例草案建議廣告應同時印有放債人的牌照編號」
「任何人士如不遵守這項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放債人注册主任或獲其授權的任何人士,可進入任何樓宇内查閱文件-調查有 闢人等是否遵守條例的規定,
林氏稱:「由於這類調查工作實際上由警方擔任-草案因此建議條例應賦予 方明確界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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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警方必須有理由懷疑放債人觸犯了條例,才可行使這些權力。」
「任何搜獲的文件,必須與上述罪行有關,假如在三個月内仍不進行檢控,這 些文件便得交還當事人。」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有關的資料祇可
訴訟的報導中透露·
林氏說:「為使執行本條例的各部門能更緊密合作-條例草案建議有關資料亦 可向財政司、金融司或獲財政權的任何其他公班人员透露·」
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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