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加强監理當局向合作
料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說,一九八八年銀行一 條 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授權銀行監理專員向本港指定的法定組織及同類的海外 組織,透露有關在本港注册的認可機構的資料·
林氏在動二讀該條例草案時說,條訂建譜的目的,是加强监理局之間的案 密合作·他解釋,促成制訂本草案的原因,是英國施行一九八六年英國金融服務 法,致使香港須向英國監察機構提供資料
一九八六年英國金融服務法規定,英國某些監察機構,即證券及投資委員會及 一些自行規管的組織-須評核及其後監際獲准在英國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的財政 狀況是否穩健1
他說:「如屬海外機構-證券及投資委員會及各自行規管組織會要求海外機構 所屬地區的監理局提供協助。」
「如未能取得合作,則可能要求該海外機構自行在英國注册,或甚至會拒絕認 可該機構·」
林氏說,香港有三間銀行在英國設有分行,其中一間已要求根據上述法令獲得 認可,另外兩間銀行亦會在適當時候要求獲得認可,
他說:「不過,根據本港現時的銀行業條例,有關方面未能向英國監理當局提 供所需的資料·
林氏解釋說 - 因此 - 本條例草案第三條建議修訂原有條例-授權銀行監理專 向海外的監察当局提供認可機構的事務資料
不過,他指出只有在銀行監理專員認為該有關當局已受到適當的保密規定限制 ,而有關的資料亦可使或有助該有關閶局執行其財務的情況下,才會透露該等資
林氏説本條例草案亦使銀行監理專員可向本港其他的監理局透露資料·
他說:「目前,銀行監理專員每次在未得到我的批准前,不得向證券及商品交 易監理專員或保险業監督透露機密的資料。」
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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