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社團條例 效力追溯至七八年七月
政府現就社團條例提出有追溯效力的修訂建議,以糾正一項影響律師、當計師 及服兩經紀合夥聯系的疏忽,
政府發鞏人說,建議修訂旨在使社團條例不再應用於二十人的大合夥聯系,不 過它們必須祇是經營合法生意,並已按照其他條例一如商業登記條例)注册
此乃行政局今日(星期二)作出的決定,
建議修訂源於一項由社團條例產生的問題-即大合夥聯系若未根據該條例註册 即聲垤法,同時亦是「非法團體」,但由於該法律並非針對合法的商業機構 政 府希望作出糾正・
發言人解釋,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包括所、合夥聯系及聯會,均須按照社團 條例進行註册-除非潭到註冊主任的豁免,或者是條例附表内指定豁免的組織
附表列明已按公司條例註册的公司可獲豁免,同時,不超過二十人的合夥脚 - 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經營舍法生意,並已根據任何其他條例註册者,亦可豁
於! 九七八年中以前,公司條例規定任何合夥聯系不襻要超過二十名舍人, 而社團條例内有關二十名合夥人的限制,正反映當時的情況,
但這項公司條例内的規定已於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修訂,容許超過二十名合夥 人的律師、幽計師或服刑經紀會娶聯系成立
發言人說:「但由於疏忽、社墨條例的附表並未作出相應修改,對大的含夥麻 系給予類似的豁免」
問題是此後很多再来機構已擴展成為超過二十名合夥人的組織,但卻未否在核 條例下註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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