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僱主已有這方面的資料·
現時,勞工處處長有權要求僱主提供現時生效的保險軍,但卻無權要求更早期 的保險軍
立 五
他說:「這個便捷有效的制度,縮短了解決百分之八十三僱員補償個案所點的 時間-成效極為藩·」
該項修訂 一個極成功方法所處理的個案比率增至百分之九十八,
條例草案其他條文對現有條例作出若干經微的修訂·
布氏說:「草案第二條規定僱員在僱主摆出要求時,須向其提供同時受僱於其 他僱主的詳情,以便僱主可按照條例第十一(七)條的規定,為其所須承擔的責 任 - 購買足夠的保險·」
他指出·根據這條規定,鈸按不同僱傭合約同時受僱於兩名或以上僱主的僱員 在兼職時受傷,用作計算補償金的每月入息,應為其各項合約的入息總和,
布氏解釋說:「如僱員不按照僱主要求呈報有關資料,則這項計算入惠的方法 便對他不適用,」
草案第三條規定在等候裁決的個案中-僱主付予受傷僱員或受其供養家屬的預 付補償金的最高限額,由一萬元增至二萬元,藉以反映工資及生活费用的增幅,
根據第五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反對賠償評估委員會所作的評估,須經由勞工 處處長提出。
他說,此舉可使經已擴大的評估賠償證制度,得以更有效地實施 ·
布氏稱:「目前-如僱主拒付補償金或附加費-不屬違法·第四(d)及七 ( c )條規定此乃爝连法,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
草案第八條把向法院提出反對勞工處處長或評估委員會的決定或評估的上訴期 限,由三十日廷長至六個月,布氏説這項規定對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申請人,特 別有幫助
布氏說:「草案第十一條撤銷再無效用的條例第三十六(二)(a)條・該項 條文現規定 - 向僱主追討装配發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官费用時,醫務術生署署長 須向有關僱主提供意外及受傷詳情。」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