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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範圍撥大
包括離港工作工人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八八年僱員補償 ( 修訂 ) 條例草案對僱員補償條例提出兩項主要的及若干項次要的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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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氏在動譜二酸該條例草案時說 '條例草案首項主要目的'是挨大僱員補償條 例的適用範圍,以包括因聡務關係須在香港以外地區工作的本港工人,
他說:「根據現行法例,此等在香港以外地區工作時受傷的工人,是不受僱員 補償條例的保障-他們的僱主亦毋須對他們或受他們供養的家屬給予補償。」
「此外,他們受傷所在國家的法例,亦可能未能對他們提供保障。」
布氏說-據勞工處所知,這類受傷事件的數目日漸增加·一九八六年已知的這 類事件有九十五宗 -一九八七年則增至一百八十九宗,而可能尚有其他未申報的
另一方面・勞工處亦知道有許多僱主自動為僱員購買保險,而事實上亦視此等 僱員如已受條例保障一般,給予他們補償
布氏指出:「條例草案第十條使這項措施成為一項法例規定」
不過,他說為避免僱員取得雙重利益,該條例亦規定,根據外國法例在外地所 獲的補償,抵銷依據該條例所獲的任何補償。
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建衋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條,使僱主為僱員投購外地工傷保 匯的責任 - 只限於條例規定的法定適任-以及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判決的損害賠
布氏解釋說:「嗌局作出這項條訂,原因是規定僱主投購香港以外地區的法院 判決的損害賠償保險 - 是不適當的,這項修訂得到保險業支持·」
他表示,当局建議從這些條文頒佈日期起,給予三個月的通知期,才正式實施 使僱主有時間投購所需保險·
布氏指出 ·條例草案亦對本港的僱員補償制度作出第二項主要的改蔕·草案第 四( a )條擴大評定賠償證明書制度的適用範圍,以包括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不超 過百分之五的工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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