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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條例草案附加一項新條款,讓投訴者在立法局解散期間,没有議員向行政 丰務申訴專員轉介投訴時,可將投訴交給行政立法兩局讓易辦事處秘書長轉介,
* 另一項新條款規定申訴專員在轉介投訴的議員不在甿時,須將調查結果通知 行政立法局融員辦事處秘雲長,
關於調查投訴的限制條款亦經修訂,是項修訂規定,行政事務申訴專區雖然 有酌處權,不去調查一些與以前曾調查過而投訴性質極為相近的投訴,但這項的 斑枨卻是有的'只適用於以前已發覺並無行政失当的個案,
加訂一項新的副條款-容許享自將嚴重的不盛行為向港督報告,而港督則 將這些報告提交立法局省食,這項權力與核数署署長的楷力相同,除了這項權力 外,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亦有權向部門首長報告其調查結果,或如果專屑認為不適 合的話,可將調查結果向港餐報告,若部門首長對其建議不予合作或不採取行動
·申訴專員亦可將這些事件向港習報告 ·
删除關於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工作程序不受質疑或覆檢的舊條款·該條款被 删除後 - 便可以對專員的任何行動進行司法會核,這做法提供一個有用的制衡 - - 防止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濫用權力,但在他適當地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專員的決定 仍是最後的解
删除條例草案擬和内第二附表的一項條款·該條款禁止行政率務申訴專員能 囧任何為調查罪行或為保障香港治安而採取的行動,政府認為行政事務申訴専員 應有權力調查與調查罪行時採取的行動有關的投訴,雖然在另一條訂的條款中, 規定政府有權不向專員透露某些特定文件或資料,如果公開這些文件或資料對調 查罪行是有妨礙的話·
訴訟的決定-不能加以調查·
第二附表的另一條訂清楚列明,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對律政司是否起訴或展開
一九八八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
市民如欲對條例草案發表意見,可以書面寄交中環腰臣道八號行政立法兩局議
員辦事處或中環下亞理睾道中區政府合署六樓副布政司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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