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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政事務申訴專員須將每一項投訴的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和負賣轉介 投訴的立法局議丹,這做法可使立法局已密切監察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工作.」
「第三 - 成立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目的是補-
及加强現有的投訴途徑,而不是 取代任何現有的途徑,我們必須避免干接其他運作良好的投訴途徑的操作,行政 立法兩局議呂辦率處在處理針對管理當局的投訴一事上,已廣泛被視為佔有最重 要的位置·腹維油
待這一情況·」
續
「第四,如准許市民直接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投訴,可能導致影重重複使用資 因很多投訴人會同時循數個不同的途徑提出投訴·」
鹽政衹
發言人說:「最後一點是,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財産,祗是調查有關行政失常 的投訴,經驗顯示,大部份公衆人士對政府的投訴都是有關政策問題,或是那些 專員職權範園以外的庫項,如果容許市民直接向專員投訴,專員可能因為所接 的大量投訴是他職權範圍以外的事項,而須拒絕受埋,這樣一來,申訴專員在未 有足夠時間建立他的威信前,他的信譽已蒙受損失,」
發言人指出:立法局專案小組的大部份成員,雖然有館於公衆意見,贊成容許 市民直接向專員申訴,但小組亦明白反對這項做法的論據·
發言人說,提出意見的人士另外一個共通的觀點是不應將針對警方及廉政專員 公署的投訴置於申訴專員的權範圍之外,不過,政府經已決定對警方及廉政專 員公署的投訴,應繼給由另外一個不同的組織處理,
他說:「這些投訴目前由獨立監察的申訴制度處理,即是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 鼻畬及投訴警察科,及廉政專員公署事宜投訴委員瘗·這些現有的制度來運作 良好,没有理由要加以取代或重複這些機構的工作・」
發言人說:「另一理由是針對警方及廉政專員公署的投訴與有關行政失當的投 訴的性質,基本上截然不同,前者大部分應交回法院審訊或要作内部紀律處理·
經修訂的一九八八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包括下列重要修改及一些較輕 微的修訂,
*條例草案對「行政失當」一詞作出國釋,使市民對行政本務申訴專員的脚橋 範攤有更清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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