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8-06-08 — Page 15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此外,有關人士亦不得行使這些股份的表決權或獲得派息,」

他補-

說,只有符合若干條件後,有關當局才會解除這項命令

談及去年六月發表條例草案後諮詢的結果時,林氏表示諮詢期間所接獲的意見 大部分是集中評論技術性條文,不過其中有幾點是較為重要的

第一點是有關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

他說:「我們傾向於仿效英國的做法,就是將條例的適用範圍限於本港公司, 但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包括本港和海外的上市公司,均須遵守條例的規定,作為 獲准上市的條件之一,」

林氏說:「雖然我們原則上同意,條例草案應適用於本港所有上市公司,包括 在本港或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但在將法例引用於海外公司方面,無論實際方面 或治外法權方面-都有重重困難,」

他說,當局現正著手對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一規則,作出必要的修訂,

第二點與大股東的須申報百分率有關,

林氏說:「根據條例草案,有百分之十以上持股的人士必須作出申報·有 人認為這個百分率過高,證券業檢討委員會最近也提出這點,並認為將百分率定 為百分之五比較恰兹·」

他說,雖然百分之五與國際上的做法較為一致,但他不贊成在現階段修改目前 的建議·

林氏解釋:「若要修改這項重要的規定,必須進行更廣泛的諮詢,結果導致 這條重要法例延遲通過,而這條法例是早在七十年代初期已經開始討論的。」

「在考慮到公司本身可能已規定須公開任何持股量時,我認為對香港來說 公開權益的觸發點定為百分之十是適當的。」

他說政府根據實施條例草案的經驗,並在考聽證券米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時, 檢討這項規定,

在諮詢期開所收到的第三點意見是關於代理人公司,特别是銀行的代理人公司 是否符合無條件信託人的資格,因而獲得豁免,

立五

Page 15Page 16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