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
「此外,有關人士亦不得行使這些股份的表決權或獲得派息,」
他補-
說,只有符合若干條件後,有關當局才會解除這項命令
談及去年六月發表條例草案後諮詢的結果時,林氏表示諮詢期間所接獲的意見 大部分是集中評論技術性條文,不過其中有幾點是較為重要的
第一點是有關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
他說:「我們傾向於仿效英國的做法,就是將條例的適用範圍限於本港公司, 但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包括本港和海外的上市公司,均須遵守條例的規定,作為 獲准上市的條件之一,」
林氏說:「雖然我們原則上同意,條例草案應適用於本港所有上市公司,包括 在本港或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但在將法例引用於海外公司方面,無論實際方面 或治外法權方面-都有重重困難,」
他說,當局現正著手對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一規則,作出必要的修訂,
第二點與大股東的須申報百分率有關,
林氏說:「根據條例草案,有百分之十以上持股的人士必須作出申報·有 人認為這個百分率過高,證券業檢討委員會最近也提出這點,並認為將百分率定 為百分之五比較恰兹·」
他說,雖然百分之五與國際上的做法較為一致,但他不贊成在現階段修改目前 的建議·
林氏解釋:「若要修改這項重要的規定,必須進行更廣泛的諮詢,結果導致 這條重要法例延遲通過,而這條法例是早在七十年代初期已經開始討論的。」
「在考慮到公司本身可能已規定須公開任何持股量時,我認為對香港來說 公開權益的觸發點定為百分之十是適當的。」
他說政府根據實施條例草案的經驗,並在考聽證券米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時, 檢討這項規定,
在諮詢期開所收到的第三點意見是關於代理人公司,特别是銀行的代理人公司 是否符合無條件信託人的資格,因而獲得豁免,
將
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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