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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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氏說:「香港通行的做法,是假如客戶並無齡面指示,代理人公司不負任何 責任-只須按照實益持有人的指示持有財產;但代理人公司保留投票權,以其認 為對實益持有人或客户最有利的方式投票·」
「我們所徽詢的法律專家認為,這項自主表決權,並不影響一間原為無條件信 託人或代理人的公司,作為無條件信託人或代理人。」
「我們的原意,不是要代理人公司-無論它們是銀行或其他方面的代理人公司
·亦受到公開權益規定的管制·
他說,此舉動令這些公司承受不合理的負擔,而且目前已有-
分防範措施防止
他說:「寰益持有人仍有賫任公開其須申報的權益及遵守為公開有關人士資料 而制訂的規定,」
「此外,當一間上市公司希望知道其股份的擁有情況時,也可要求代理人公司 透露有關的實益持有人身份。」
最後一項是關於認股權證問題,及它們是否受條例草案管制
林氏說:「簡單的答案是否定的。」
他說:「認股權酸通常是一項權利或選擇,可於一段規定時間内以一個規定 價格認日後的股份,因此,認股權證持有人必須在行使權利或作出選擇後,才 當獲得投藥檻·」
不過 - 林氏説 - 在行使權利或作出選擇後,便須負起遵守公開柑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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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至於董事及行政總裁的情況,大致來說也是一樣,不過,他們必須申
報由上市公司或任何相連公司所供給的認股證的若干資料,
該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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