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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商罪條例草案 簡化案件審訊方式

一九八八年複雜商業罪行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一日提交立法局,是頂草案旨在簡 化及改喾此類罪行的審訊方式,

條例草案於今日(星期五)的憲報刊登,它反映了在條例草案擬 本於一九八七 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後進行諮詢期間發表的衆多意見,

政府發言人表示:「立法局就複雜商兼罪案成立的專案小組,曾考慮司法部、 執業律師、商界及其他專業關的意見- 現時刊登的條例草案,便是這詳細諮詢 的結果,」

條例革案建議就現行複雜商罪行的審訊程序,進行主要的改革,

其中一項重要改革-就是規定以初步聆訊取替初級偵訊·

按照新程序- 嚴重的罪案可由裁判司署轉交最高法院原訟庭審理,而無糯經過 由裁判司主持的初級值訊,

如有案件根據這個程序移交原訟庭而法官認為應舉行初步聆訊·用原訟庭的審 訊便會以初步聆訊為開始,由法官主持,不設陪審團·

發言人說:「初步聆訊的目的,是解決法律上的爭論點及為陪審團澄清有間

發言人說:「初步聆訊完畢後·法院將選任陪審團,而審訊則如常進行·」 根據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實屬就條例草案作出數項修訂·

其中一項備受關注的條款,就是辯方在初步聆訊中需要透露其编推的程度問題

發重人說:「為消除此等硬感,又不用犧牲這有效的改革,故此現時條例草案 規定法官有權要求被告作出答辯書,此答辯書並非是草案 本所規定的申辯大湖 答辯書只需指出他與控方在該宗案件的事實上有所爭論的地方。」

條例草案規定在初步聆訊中-法官有權命令檢控官呈交一份控(即控方案情 陳述書 ) -握要狁明宗案件中作為檢控根據的事實,法官又有權命令被告金交 書面陔述書{筈辯書),摆出他與控方在該案件的事實上有所争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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