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8-05-20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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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希望新程序促進雙方對有關事竄的認同,並澄濟爭點,以縮短 在有陪審團情況下進行的審訊,

在諮詢期間-草案擬本有關複雜商業罪的定義亦曾受批評,因此,當局亦已修 改此定義 •

根据草案擬本-律政司在考慮過條例内有關罪行的附表、案中證據,以及有關 決定案件嚴重及複雜程度的指引後,可酌情向法院申請頒令將案件由裁判司署移 交原訟庭審理 ·

律政司所使用的標準將為;有關罪行的證據足以令被告接受審訊;同時證據 亦示有訛騙成份,或商業上的不誠實,而其嚴重及複雜程度,適宜將案件移交·

條例草案擬本内的有關罪行附表現已被删除,

擬本的第三項修訂是關於命令進行初步聆訊的權力問題,雖然擬本建衋硬性規 定必須進行初步聆訊程序 - 但現時的條例草案,則讓法官作出決定是否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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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會按照案件的性質-以決定在陪審團成立之前進行初步聆訊是否有利· 但假如他決定無須進行初步聆訊,他將不可以將案件發套裁判司處理,而原訟庭 則會如常審訊該案件·

這條例草案的歷史,可追溯至一九八四年七月,前任律政司唐明冶曾於當時就 一份改革建議 - 徵詢公衆意見,

諮詢期過後,当局於一九八五年三月在立法局提交一九八五年商業罪案審訊法 案-建潑改變審訊模式-但儘管較早前進行了諮詢,法案仍引起關注人士的反對,

立法局於一九八五年五月成立特別委員會,由王澤長議員任主席,委員會負責 研究檢控及審訊複雜商業罪行的間距,以及提出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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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於一九八六年七月作出報告 - 並提出五十七項改革建議,

當局經過廣泛的内部諮詢後,於去年十二月公布根據委員會建議擬就的條例草 案擬本 - 以進一步諮詢公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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