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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用料地盤施工

條例草案加强管理

政府憲報今日公布一九八七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建湖授權建築事務監 督,訂定各類樓宇結構用料的條件-包括鋁質、玻璃、塑膠及其他合成用料在内,

草案並擬加强管理及監察地盤開拓、挖掘、打樁和其他結構工程,以確保公案 安全

此外,條例草案亦提出下列三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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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認可人士及結構工程師註册委員糖,在該會的主席缺席時,須由署理主

席主持會議 - 同時,更改會議的法定人數,由六位減至五位;

台授權建築事務監督,追討由其根據建築物條例而進行若干附屬工程的费用; 以及

(二) 删去有關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方可在現有建築物内或為現有建築物進行 排水工程的規定,但有關工程仍須符合若干條件

建議修訂現行建築物條例的草案,在於更能切合現今情况,並在施行時更收成 效·條例草案將於本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首語及二,

將行

於建

本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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