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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成效。若每有僱主破產,基金管理當局要先 行審核該僱員與其僱主所協定的合約,待證明後始發款予該僱員,則有失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立例的原意,即在僱主破產後,無須等待冗長的破產清盤追討程序即 可先由基金依規限墊支欠·

他說,論墟並不在於六至七成僱員其合約為七天解約通知,因此可以犧牲其餘的 三至四成僱員-而在於若不將「代通知金」一律訂為「七天或二千元為限」,則反而 對這三至四成的僱員不公平,因為他們可能遲遲不獲發款,令其個人及家庭因失 米而陷入經濟窘境,况且失業非因其個人過失而致,

他說簡而言之,堅持把「七天或二千元為限」修改為「一個月視乎合約而定或 二千元為限」,無論在公在私,為公鸡私,無論從基金的角度或僱員的角度來看 都是得不償失的+

在談及他對破產欠薪的看法時,他説香港面對的是一項頗為複雜的立法,一方 面是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其目的是第一由基金快速墊支有規限的欠薪,和第二在 破產僱主即負債在清盤後仍未能清遠這些有規限的欠薪的情况下,由基金代支, 另一方面牽涉到公司條例和破產條例下僱員所享有的優先債項權利·

在後者-僱員所獲的優先債項一是在清盤完結後始獲得者),共有五項:第一 積欠薪金,第二是遣散費,第三是根據爭賠償條例所獲的賠償,第四是代通知 金,第五是假期補薪,這五項其實都是欠薪,因此都應獲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保障 他說他當然並不反對而且贊成每項都應有時間及/或金額的上限

他基本上認為不但保障範圍應予以擴大,而且他認為每項的上限也應予以提高 *這是舘於通貨膨脹的影響·他明白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是由商業登記的一百元附 加稅所構成的,因而是由從商者集資而成,商界包括工業界自然感覺不應大幅增 加這項附加税,甚至為一百大元經已足夠,這感覺顯然與上述各項欠薪列為優 先償項及予以整支以至代支等條例的立法精神不符·

他確信是頂附加税即使立刻大幅增加至二百或三百元(即增幅一百分之一百或 二百 ),甚至五百元,從商者仍可應付綽綽有餘,因此我認為政府應立即對上述 條例進行檢討,從速將其檢討結果諮詢勞資顧閒委員會,不應拖延至一年後,始行 檢討 +

-R-

立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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