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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監 價得定期檢討-草案規定,除非已再向社謅福利署申請並獾准續 期,否則所有監護安排由開始起計兩年期滿後,便自動失效·

湛氏說,草案第七條列明在最初留院線期過後,可繼續將病人羁留在精神病 院内接受治療的理由,

該條並規定,必須有兩名,生証明,為病人的健康及安全著想 - 或為保障他人 安全起見 - 該病人應接受此類治」,並且除非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將病人踝留,否 則便無法給予治療·同時,該証明爾必須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加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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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三條授橹醫院院長,准許曾有暴力罪行病,或有犯暴力罪行傾向的 精神病人在有條件限制下出穿,這些條件可包括規定該病人須住在指定地方、接 受門診治療、服用指定物、由社奢福利署署長監管等等。

他說,如果病人不遵守這些條件,鹭院院長即可將他召回精神病院·倘若總督 同意而又有一名醫生提議-懲教署署長同樣有權准許羈留在懲教署擠神病治療中 心内的精神病犯人,在有隔件强制下出院•

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倘若辉神病犯人,是根據法庭所判的有期徒刑或指定羈留 期限的入院令,而被羈留在焦外罩的桥神病治療中心内,而基於其精神状况-嗌 局認為不應讓該人在服刑期滿或人院令期滿後出院,則醫務術生署署長可向法庭 中消入院令,繼續予以留,

這類申請必須以醫疗黡見洛根據,同時須證明基於病人神經錯亂的性質及程度 ,以及為保障市民安全起見,是有理由繼續將病人踞留·

草案第二十條授檬總冚-当讓病人留在精神病院殓比留在監獄一類環境的地方 ,對病人本身有較大好處時,下令將运按入院 鋸留於精神病治療中心的病人 轉送精神病院·

草案第二十二條在該條例内增加一個1V8部分,規定設立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 取代現時只處理精神病犯人所提出上訴的入住醫院命令上訴審裁處·

該律

或審經

接裁

他說,建議設立的新博枋處常由鼻有適當法律經除的人士出任主席;成員將包 括來自醫學界,社會工作界及其他行崋的人士。該審裁處有權複查應受羈留、獲 准在受審期間不出庭,在有絛件限制下准予出院、或接受監的病人個案,

立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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