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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氏说-草案第二(b)條以包括「精神變鹹」在内的「神經錯亂」定義, 代現行的「神經錯亂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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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又清楚規定 - 不可只因某人檻交或有其他不道德行為、性變態,或依 酒精或藥物·而根據該條例,將其當作神經錯亂處理·」
為確保病人的精神狀况能夠獲得正確診斷,條例草案第二( c ) 條規定 - 在七 天最初留院觀察期屆滿後所提出的延長期限申請,或把病人强制留在精神病院 内超過七天的申請,又或安排讓一名神經錯亂者接受監舘的申請,必須獲得兩份 醫療意見的支持,而其中一份必須由一名在診斷或治療神經錯亂方面具有專門經 驗的醫生作出,
草案第四條建議,有關將病人送入精神病院,以接受觀察不超過七天的命令, 應繼續由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司或太平紳士頒發,但這類申請日後須具有注册 謝醫生的書面意見作為根據·該名醫生必須認為基於病人神經錯亂的性質和程度 有理由送該病人入院,而且為病人的健康或安全著想-或為保障他人安全起見
亦有必要滾樣做。
湛氏說 - 草案亦規定,如羈留令是由醫生或社會工作者提出,則申請人應採取 各種可行步驟,通知受眾留者的親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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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六條制訂一項新規定 - 使年逾十八歲的智人士或精神病人·可以受到 -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認可人士的監護。
他補-
道 - 有關人士的親屬、醫生或社會福利署的公服人員,都可向社會福利 署署長申請出任其監人·
並且-申請必須來附兩名醫生的聲明,指出有關人士走神經錯亂者,為其本 身利益著想或保障他人安全起見,實有需要委任一名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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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氏説,監體人有權決定受 人士進入該居所,並著令該受
者的居所 - 容許醫生、社塵工作者或其他指定
蛋
到指定地點接受醫療、訓練、教育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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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亦規定,倘若監護人去世或放棄其責任,邀醛人的職責 - 便自動轉由社 甜福利署署長角麦;草案又有條文規定,可向地方法院法官申請更換監護人,
立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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