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可兼顧患者及公衆利益
人進行醫療診斷。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今(星期三)日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八七年精神健康 (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改善及擴-
精神健康條例中關於神經錯亂者在入院、與留 及釋放等方面的各項條款
湛氏在動遒二證是項條例草案時解釋,於康復觀念及社畬對精神病患者和 智人士的態度經已有所改變,精神健康條例的現有條文,很多已不足以服付實際
他更指出,一方面,為著精神病患者和整體社會的利益,若干情形下當局有棗 任採取行動,把病人置留在醫院内接受治療,但另一方面,當局須保障受這項權 力影響的人士的公民栏,因此,精神健康法例一定要能夠做到兩者兼顧,
可惜,社會人士和傳播媒介在討論和評論這條例草案時,往往只針對其中一 項似乎是侵犯神經錯亂人士的公民自由的規定,而忽略法例中所包括的多項保障 條文 •
他續說,宮局在一九八三年底接納「曾有刑事暴力行為或断定有暴力傾向精神 病康復者」研究小組的建議,開始就精神健康條例進行全面檢討,並根據有關檢 討的結果,制定本條例草案·
他說,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有五大缺點:
無强制性規定指明有國當局在把病人爲留在精神病院受觀察前,必須先行為病
* 没有就神經錯亂成年人的監護車宜,作出任何規定;
缺乏任何安排,讓精神病人可在有條件限制下出院;
* 没有為反對羁留的無犯罪病人,提供任何上訴途径;及
缺乏明確的法律根據,以協助那些懷疑是神經錯亂而立即需要照顧及監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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