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對香港迅速成為國際中心的回應,亦源於海外,
自遠
律政司說,有些未有資格在港執業的大律師或律師,亦來港服務,因為他們的顧 客有車務給他們在這里辦理·
香港的首批海外律師行在七零年代初期出現,根據過新的統計,現時共有二十間 這樣的律師行,僱用約七十名海外律師,這些律師主要來自美國及加拿大,亦有來 自西德、荷蘭、瑞典及菲律賓的·
約有三十四名海外律師在一間被公認為本地律師行的機構工作,在其他的本地 律師行中,亦聘用了約十七名海外律師·
唐氏說,換言之,現時有逾百在港工作的律師,是没有香港法律規定作為大律師 或律師的在港執業資格的,
他說:【因此,他們不能在香港的法庭上代表鸞事人出庭,或辦理在港物業所有梭 的轉讓,處理遺囑驗證或提供有關香港法律的意見,但他們主要是處理地區内的商 業工作
根據一九七七年行政局的意見,人民入境車務處規定,海外律師若要在香港開設 辦事處或執業,就必須與香港律師作出安排·
他們要作出保證,不從事一些法律規定必需由香港執業大律師及律師辦理的 工作,他們不出聘用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或與他們攤分律師選用,而他們亦要 遵守香港律師所接受的專業操守標準,
唐氏說:[大致來說,這些安排的運作令人滿意,亦使很多海外律師能為香港商業 上的成功作出重大貢獻:
他說:「但亦有人作出批評,因為香港律師畬不時改變它對這些海外律師所作保 證的要求條件,使有些海外律師認為其他人享有較自由的機會-因此覺得委屈,但 這並非中肯的批評·
【香港律師畬的政策要按本地需要而有所改變,每有新問題出現之時,便會進行 磋商,同時,不同的海外律師亦有不同的工作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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