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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精神锁亂者法律 政府現提出廣泛條訂
政府已就監管將接神錯亂者送入醫院,羈留及治療有關的法律,作出廣泛的 修訂,使這些法例能切合時宜,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今日~星期四,在記者招待會中詳述有關一九八七年精神健康 修訂丬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
湛保庶指出,鑑於對神經錯亂者的康復概念及社會對他們的觀念有所改變,因此 現有的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律第一三六章~下很多條款已转得不合時宜·
湛保庶說:「目前條例最主要的漏洞,是没有强制性的規定,指明病人被羁留在精 神病醫院進行觀察前,必須經過醫診斷;没有條款容許社會福利署及志願機構對 超過十八歲的神經錯亂者負起監護的攤任;没有條款規定醫院院長可以召回那些 在有條件制約情况下出院而没有遵守所訂條件的病人,對於那些並無犯罪的病人 現時並没有類似現時為犯罪病人所提供的上訴途径,以外亦没有明確的法律權力, 令警方可以帶走那些懷疑是神經錯亂而立即需要照顧和管制的人士:
為了消除這些濕洞及使條例的條款能切合時宜,精神健康條訂條例草案建 對法律作出蹤泛的修訂.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款包括:
將l神經錯亂者】的定要,由神經錯亂的定義取代,然而,條例草案規定,不可以 因滥交,或其他不道德行為,不正常的性行為或依毒品或酒精等理由而將任 何人当作是精神錯亂處理·條例草案並規定,用來支持申請在初步觀察期過後 ,對病人作强制性留或用以支持申請監護根的醫療意見書中,其中一名主融 醫生對於診斷或醫治精神錯亂,必須具有特别經驗,
N. 乙· 修訂入院程序以包納醫療意見:由於這項條款,就羈留及進行觀察提出的申請 ,日後必須以註册醫生的畫面意見為根據,而這名醫生必須認定,基於病人精 神錯亂的性質及程度,是有理由要將病人送院,同時為病人的健康及為保障他 人曾想,是有此需要·條例草案並規定,可以未經病者親的同意發出命令,將 病人覊留及進行觀察,但魚產進行申請的醫生或社會工作者,必須採取所有可 行的步驟通知病人的一名親屬,有關命令將繼續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司 或太平紳士簽發,不打算對現行安排作任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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