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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有亂

指接

丙· 安排十八歲以上在精神方面有缺陷者及其袖經錯亂者接受監護·監護人由社 曹福利署署長或由其國許人士擔任,其權力包括有權指定病人的居所及規定准 許醫生;社會工作者及其他指定人士進入其居所探望,並杖令接受監護者往指 定地方接受治療,訓練,教育或工作 ·為使監護安排可定期檢討,除非向社 福利署署長再申請續期,所有安排將自開始兩年期滿後便告結束。

丁· 假若醫院院長認為具有無力罪行病歷或有犯暴力罪行傾向的精神病人適宜離開 精神病院,該病人可在有條件制約下准予出院·這些條件可由醫院院長規定,其 中可以包括規定在一指定地方居住,接受門診治療,服用指定藥物,或由社會福 利署署長監管·未能遵守任何煮些出院條件的病人可予召回精神病院·倘若港雷 同意而又有一名醫生作出建議,條例草案亦提譚凱予懲教署署長項似的權力,准 許羁留在該署精神病治療中心内的患病犯人在有條件制約下出院,

戊 · 安排患病犯人進入桩神病院·這項識使法庭裁判司有更多選擇,頒令將犯 人以没有犯罪病人身价羁留在精神病院内,而該犯人可由醫院院長決定准予出 院,毋須受到額外的限制

患有精神病的犯人服刑期滿後,安排將他們繼續羈留在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 内·當一名患精神病的犯人被羈留在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内,而他被認為在 刑期屆滿或在醫院留令期滿後仍然不宜出院時,條例草案規定醫務衛生署 長可向法庭申請入院令,批准將該名犯人進一步安留,不過,此種申請必須有醫 療意見支持,並且根腰犯 經錯亂的性質和程度及需要保障公衆人士利益 等理由証明果適减的,

設立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取代目前只處理由罪犯病人申訴的入住醫院命令 上訴審裁處,覆查審裁處將由且適當法律經驗人士出任主席,成風來自醫學界, 社會服務界及其他能米·審裁處有權對可能被眾留,或試行離院,或在有條件 制約下出院或接受監護的病人的個案進行覆查,此外,條例草案又規定,假如 病人或其親自開始具有向審處提出申請的權利起的十二個月内不行使 該梭利,醫院院長或懲教署署長須將病人的個案轉介往審裁處自動進行覆查

審查

當局有責任將資料告知被羈留的病人·條例草案規定每間精神病醫院的醫務總 監或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監督,須採取可行步驟,以確定在精神病醫院的每名 病人均獲知他們在有關條例下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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