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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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五月二十四日) 在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表示,該條例草案旨在就監管多用途儲值咭的發行,以及就 監管在外幣及存款批發市場經營的外幣及存款經紀(貨幣經紀)引進一套法 律制度,並作出若干其他修訂,以改進銀行業條例的實施。

發言人指出,發行預付多用途儲值咭類似接受存款,而就某幾類多用途 儲值咭計劃而言,其性質更類似機行傳統紙幣。多用途儲值咭如被廣泛運用, 會對支付系統造成重大影響,更有可能會予洗鐘活動製造機會。

因此,有需要引進一套法律制度,以監管多用途儲值咭的發行。不過, 擬議的法律制度並不適用於單一用途儲值咭,因為單一用途儲值咭的性質類 似預付特定商品和服務帳項,而現時這種預付款項做法,並沒有受到監管。

發言人在解釋有關的法律制度時表示,最重要的問題是那些機構符合資 格發行多用途儲值咭。

他說:「我們要取得平衡,一方面要考慮到聰明咭技術在產品創新和便 利市民方面為公眾所帶來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顧及維持支付系統穩定的需 要·假如我們容許非銀行機構發行多用途儲值咭,便等於同時出現多個支付 系統,如果這種情況不斷發展,便會產生嚴重的系統性後果。我們必須謹慎 控制支付系統出現這種情況。」

政府發言人指出,在考慮過上述因素,以及根據《銀行業條例》規定的 三級制發牌制度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業務限制後,本條例草案建議:

(a) 持牌銀行應被視為已獲准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咭(即表示它 們毋須根據《銀行業條例》獲得特別批准);

(b) 專為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咭而成立的公司(特別们的公司), 應可申領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牌照,以經營該等業務;及

(c) 賦予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權力,可酌情宣布某類儲值咭並非為多 用途儲值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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