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署回應樞密院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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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署發言人今晚(星期一)就新聞界詢問時表示,英國樞密院今日作 出一項里程碑的判決,確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一)條的憲法性。

律政司馬富善表示,這是法治上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決定,因為樞密院在 其決定,已承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一)條是廉政公署在打擊貪污 方面的--項重要武器。

他說:「這項決定足以清除部分社會人士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一) 條與《人權法案條例》有所不符合的一切疑慮。」

《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一)條列明:

「(一)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被指稱或懷疑犯了本條例所 訂罪行而受調查的人披露其正受調查之事或該項調查的任何詳情,或向任何 其他人披露該項調查中受調查人的身份或該項調查的任何詳情,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罰款貳萬元及監禁一年。」

於准許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對律政司的案件提出上訴時,英國樞密院解 釋,《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關「調查」一字,只是涉及個別涉 嫌人的調查,而在今次的案件,並無識別有涉嫌人,調查是一般性質,故第 三十(一)條不能應用,被告人並無犯法。

就憲法問題而論,第三十(一)條是否符合《人權法案條例》,樞密院 的判決是支持香港政府的,即第三十(一)條是完全符合《人權法案條例》。 樞密院認為,第三十(一)條內所加以的限制,在《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 條下是否有需要,應由香港的法院與立法機關決定。樞密院亦確認:「無可 否認,香港是有迫切的社會需要去根除貪污禍害,而廉政公署進行的調查, 是達到這個目標的重要方法,而保障這等調查的完整性,是極為重要的。」

樞密院決定不向香港政府提出繳付訟費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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