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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計算累算僱員福利時,把固定超時工作薪酬計算在工資之內,如屬不 固定超時工作薪酬,則把過去十二個月佔僱員平均工資百分之二十或以上的
平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他說:「這可防止無良僱主把很大部分的工資指定爲超時工作薪酬、交
通津貼及勤工花紅,藉以減少其在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方面的責任。」
陳永傑強調,這些修訂建議不會令僱主須另外承擔責任,支付佣金、勤 工花紅、勤工津貼、交通津貼及超時工作薪酬。反之,這些修訂旨在闡釋已 在僱傭合約內載明的款項的性質,以訂明根據《僱傭條例》計算僱員可依法 領取的款額時,上述款項應算作僱員工資的一部分。
根據僱員工資計算的法定應得款項,包括終止僱用的代通知金、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產假薪酬及疾病津貼(包括不當解僱的賠償罰金)、假日薪酬、
年假薪酬及年終酬金。
陳永傑指出,雖然許多行業普遍都有發放年終酬金,但每年酬金究竟屬 合約性質還是賞贈性質,以及僱主解僱僱員時是否有法定責任按比例發放年
終酬金等問題,卻經常引起爭議
。
為了消除疑慮,以及進一步加強對僱員的保障,政府建議修訂有關年終
酬金的條文如下:
*規定任何在合約內訂明的每年酬金,均須受現行有關年終酬金的條文規 管,除非僱主會以書面形式訂明,酬金屬賞贈性質,可由僱主酌情支付;及
* 可按比例領取年終酬金的合資格服務期,由在酬金期內服務滿二十六個 星期減至三個月,但不包括首三個月的試用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