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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改善多項有關生育保障的條

文,包括:

刪除享有無薪產假合資格服務期的規定;

* 在享有產假薪酬方面刪除在生子女數目的限制;

* 簡化關於產假期限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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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彈性開始放取分娩前後的一個星期產假;

* 刪除可享有僱傭保障的十個星期合資格服務期的限制;

* 提高對懷孕僱員不當解僱的賠償罰金;

* 簡化產假通知的規定;和

* 禁止指派懷孕僱員擔當危險的工作。

《一九九六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旨在:

* 取消對四十五歲以下、服務年資少於十年的僱員按百分率調減長期服務

金的規定;

* 修訂工資的定義,以包括佣金、勤工花紅、勤津貼、交通津貼及超時 工作薪酬;

* 規定僱主向僱員支付欠薪的利息;

* 訂明未獲發工資超過一個月的僱員有權把僱傭合約當作己被終止;和

* 改善年終酬金的條文。

勞工處副處長陳永傑在同一記者會上闡釋兩項條例草案的細則時表示, 政府在提出改善有關生育保障的現行條文前,會參考《國際勞工公約第三號》 有關婦女分娩前後受僱事宜的條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以及其他鄰近國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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