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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條例,勞工處處長可向東主和承判商發出通知書,著令他們立即 中止有迫切危險,可能對有關「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危險工作,或停止使 用該等危險設備。
當局將制定明確的部門指引,以確保採用-致的標準;同時亦會設立: 訴途徑。
政府發言人解釋,根據現行條例,勞處處長有權發出通知書,禁止在 某個工作場地進行危險的行業、工序或操作
他說:「不過,即使勞工處處長有理由相信有關工人即將有危險,但他 須向裁判官申請法庭命令,方可著合建築地盤,又或地盤內任何工程或機器 停工。」
「在這期間,如未能有效地消除危險,可能會釀成嚴重意外。」
「以建築地盤來說,如期間地盤繼續施,待法庭命令發出時,所針對 的情況或工序也許已經改變,又或有關序已經完成,即使取得法庭命令, 已沒有多大效用。」
發言人表示,建議的暫時停工通知書,是用於工人有迫切危險、可能會 嚴重受傷的情況。對於沒有這樣嚴重的情況,政府則建議應授權勞工處處長 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要求東上及承判商在指定時間內糾正違例之處
他說:「我們相信有關人士都會同意,與日前向違例者發出勸誠信的做 法比較,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會是更積極和更有力的保障工業安全措施, 因為不理會勸誡们並無觸犯法律,但不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則屬違法。」
敦促改善通知書應可鼓勵東主及承判商,採取積極的態度,即時採取 措施,促進工作場地的安全,從而免受檢控。」
「為了促進工業安全,而且由於政府並無要求東主或承判商採取任何新 措施,所以我們認為新法例應即時生效。」
條例草案建議,不遵從暫時停工通知書的最高刑制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 禁十二個月;如不遵從通知書的情況繼續,則每一天最高可加判罰款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