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循簡易程序辦理公司清盤案執行團

破產管理署署長夏理德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施文信今日(星期二)宣布 成立法院下令清盤執行團,處理非循簡易程序辦理的公司清盤案

破產管理署署長解釋,這項計劃並非發牌制度,而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登 記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公司,而這些公司是具備組成執行團所需的專業知識及 資源。

根據這項計劃,當非簡易公司清盤案(擁有淨估計可變現資產多於二十萬 元)的債權人及分擠人召開法定會議,破產管理署署長將通知出席人士除與公 眾利益有關的個案外,他們可選擇向法庭申請委任一名清盤人以取代破產管理 署署長。如果他們希望獲得一名清盤人以代替破產管理署署長,署長會推薦執 行團名單上的公司出任清盤人。

非簡易個案的債權人在一些情況下可選擇不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以外的人 士作為清盤人。在這情況下,署長將建議若債權人委任署長為清盤人,他將會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第二百一十六條即時向法庭申請從 執行團名單內委任特別經理人。

這項委任將分派戶執行團名單上的公司,委任的先後次序是以公司名稱的 英文字母先後排列。名單開始使用後才加入執行團的公司將按接納的先後次序 置於名單之末。

但要留意的是,在某些情形下該等債權人可能希望委任名單以外的會計 師,只要他們能出示可接納的適當轉章、破產管理署署長可以接受的適當擔保 書,以及得到法庭酌情決定,他們大可任名單以外的會計師。

執行團山破產管理署署長管理,成員公司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及資源方面的 四項主要標準,方可加入執行團。該些標準主要為至少聘有四名從事相關的破 產管理工作(公司股東台動清盤案除外)及有最低標準的收費小時經驗的香港 會計師公會會員的專業會計師,而其中兩名須為認可破產從業員。所有加入執 行團的申請,須獲得一個審批委員會接納。該委員會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及破產 管理署各派三名成員組成。委員會並於上星期召開會議,批准了十三間公司加 人執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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