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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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今日(星期二)發表一份名爲「規 管監察和截取通訊的活動」的諮詢文件。
該小組委員會主席爲上訴法院大法官馬天敏。委員會認為現代社會越來越需 要保障個人的私隱和電訊的保安。現行的法律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而需要加以 修訂以追上時代,俾能為通訊和私隱提供足夠和有效的保障,並在為免個人的私 隱或通信遭任意或非法干擾方面提供有關的預防措施。
小組委員會相信,監察人身的活動是一項嚴重侵擾個人私隱的行爲,故應以 刑事制裁對付這些監察活動。小組委員會建議就以下行為設定三項刑事罪行:
* 以侵犯者身分進入私人處所,意圖在該處所內觀察、竊聽或獲取個人資料:
* 未經私人處所的合法佔用人同意,在該處所內放置或使用能夠加強感應、傅 送訊息或記錄訊息的儀器;及
* 未經私人處所的合法佔用人同意,在該處所以外的地方放置或使用能夠加強 感應、傳送訊息或記錄訊息的儀器,意圖監察該處所內的人的活動。
至於截取通訊方面,小組委員會贊同應維護公眾電訊系統的誠信,故此建議 把蓄意截取或干擾透過郵遞或電訊系統傳送的通訊的行爲打爲罪行。
由於小組委員會認為私人通訊亦應受到保障,故亦建議將蓄意使用科技儀器 截取或干擾通訊(無論該通訊是否藉着科技儀器來傳送)的行為訂爲罪行。惟構 成此罪行的附加條件是,被截取的訊息必須是只可以藉著科技儀器才能截取得到 的。此安排旨在排除那些可在無意中爲第三者聽到的通訊。
該委員會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基於某些合理的理由進行監察或截取通 訊的活動,故此建議實施簽發手合的制度,容許以防止或偵察嚴重罪行的理由, 或以香港的保安、防衛或國際關係的理由,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發出手令,使獲授 權進行已獲准許的侵擾活動。
小組委員會建議委任一名上訴法院大法官為監督,負責覆核有關簽發手令事 宜。如有任何人士因未獲授權進行的侵擾行動而蒙受損失,則可申索賠償。
此外,該名監督每年須向港督和立法局分別提交年報,以匯報獲批出的手令 的數目,該等手合的平均有效期和續期情況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