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九九六年消費品安全(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及《一九九六 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四月 十二日)在憲報刊登,並於本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局。
《一九九六年消費品安全(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旨在提高消費 者的保障,根據修訂,所有受《消費品安全條例》規管的消費品均須附有中 英文安全標記或標籤(雙語安全標籤規定)。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說:「我們同意中文既是本港社會通用的話 言,消費品附有中文標籤,對確保消費者安全極為重要。」
「此外,我們亦認為有需要確保本港社會上只懂英文的人士,包括約十 五萬七千名外籍家庭傭工,明白消費品安全標籤的內容。」
「現時,法例並無規定消費品必須同時附有中英文安全標記或標籤。」
「雙語安全標籤規定只適用於消費品所附標記或標籤關於安全存放、使 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
「此舉的目的是一方面可確保消費者安全,另一方面又不致對製造商、 進口商或供應商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為讓工商界有-
裕時間按規定更改產品的標記或標籤,我們建議於規 定制定後至生效前,訂定一段為期十二個月的寬限期。」
《一九九六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建議 除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規定所採納的兒童產品安全標準之外,亦應 探納其他安全標準。
發言人說:「根據修訂,建議的其他規格必須在安全規定方面與英國標 準協會所訂的安全規格相等。」
「我們作出該項建議是由於最近多個工商界團體要求,除英國標準協會 所訂的兒童產品規格外,亦應採納其他安全標準,因為軍採納該協會的規 格,會過於局限,並會限制消費者的選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