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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伙食及住宿設備
由去年十一月起,勞工處在外勞抵港前視察他們的住宿設備。除非勞工處確 實認為,僱主提供的設備已符合僱傭合約所指定的要求,否則入境處不會簽發T 作簽證。
由 一月起,僱傭合約中關於從工資扣除伙食費用的條文已刪去,僱員因而須 自行負責。如僱主提供膳食,則須免費供應。
短付工資
由去年十一月起,負責機場外勞計劃的承建必須向外勞提供收人詳情,包 括逾時工作的工資及津貼,並要求每名外勞在接獲工資資料後,如認爲款額正 確,則在簽收表上簽署。
承建商亦須保存資紀錄及簽收表,以供當局查核;並安排外勞每月收到銀 行列結帶,讓他們知道其的收支情況;以及避免保存外勞的銀行存摺或 提款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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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訂明簽發入境簽證的其中一項條件,是每名外勞在登記領取香港身份 證時,必須提交僱傭合約正本,以供查核。此外,入境處亦規定,僱主須提供 份附有人簽名的工資證明席,聲明工人在指定職位工作和獲發僱傭合約規定的
工資,作為批准工人延期居留的條件。
王永不強調,政府不會容忍任何濫用該計劃的情況出現,並會採取所有可行 的措施對付這些情況。
王永不說:「任何僱主的觸犯法例,將獲檢控。當局亦會制战那些違反 該計劃規定的僱主,包括收回他們的配額,和不接受他們||後根據該計劃中請輸 人勞。」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