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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取證及佐證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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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會向立法局提交修訂條例,以修訂有關促進外司法區進行的刑事 訴訟在香港取證的法律,以及規管有關性罪行佐證問題的證據規例。

有關的建議載列於《·九九六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並於今日(星 期五)出版的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解釋稱,其中首項的建議,涉及現時法院埝海外司法區取證 須受的限制。

他說:「該等限制是有關要求須由法院或審裁處 或其代表提出, 及僅可埝已提出或可能提出的訴訟蒐集證據。」

發言人指出,該等限制對與大陸法系司法區之間的協助造成特別困難

他說:「近期有一宗例子是關於一項來自意大利的要求,由於該項要求 由一名根據意大利法律行使檢控人員職能的裁判官作品,而並非由法院或審 裁處或其代表作品,香港法院因而判決本身並無執行該項要求的司法管轄

權。」

「此外,該等限制不容許為預審战判官處理的訴訟蒐集證據,因為在歐 洲法律體系中,預審裁判官亦負責調查,而在該等情況之下,無人能確定如 果提供有關證據,就可能會提出訴訟。」

他表示,不能妥善地回應其他司法區的司法協助要求,將會有批香港作 為重要的法律、金融及商業中心的聲譽。

草案的條文訂明了有關的詞語定義,以澄清另一司法區要求協助取證時 可能涉及的各事項;高等法院在行使該項條文授予的權力前必須信納的事 宜;回應另一司法區提出協助要求時,高等法院可以提供的協助項目;及可 提供的協助所受的限制。

發言人解釋表示,另有兩項是涉及改善||前有關性罪行方面的佐證規則 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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