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報將刊登條例草案賦予法院更多判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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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港督會同行政局已確認兩項條例草案。該 兩項條例草案其中的一些建議旨在賦予高等法院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及裁判官在 處理精神紊亂的被告時有更多的判處方式。
該兩項條例草案是《一九九六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及《一九 九六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一月十九日)在憲報刊登·
發言人說,本港現行法例的條文大致以《英國一九六四年刑事訴訟程序(精 神紊亂)法合》為藍本,有關條文不容許法院靈活處置精神紊亂的被告。
他說:「《英國一九六四年刑事訴訟程序(精神紊亂)法令》基於上述問題, 一直在英國備受批評。而有關的條文於一九九二年作出修訂,使除了羈留精神紊 亂的被告在精神病院外,法院亦可採用多項增訂的判處方式。」
「建議的兩項條例草案有兩個主要目標。首先,我們建議就每宗被告被裁定 爲不適宜中辯的案件而言,陪審團須決定是否住納被告會作出被控的作為或會有 被控的不作爲。」
「其次,香港的法院可像英國一樣,沿用所瑜訂的判處方式,即發出監護令、 監管和治療合,以及無條件釋放。而採用以上,各種判處方式的權力可伸延至 判法院。」
目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倘被告被裁定為不適宜申辯或因精神紊 亂而被裁定無罪,法院會判處被告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作無限期 的羈留。
發言人說,現時,法例並無規定法院須查訊被告被裁定為不適宜申辯的案 件・因此,即使被告無辜,亦有可能因霧能而被裁定為不適宜申辯,而無限期羈 留在精神病院內。
他說:「不論該名被告被控罪名如何輕微或被告傷害他人的機會如何低,都 可能會無限期羈留在小攬雄神病治療中心或任何精神病院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