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有關英國法例本地化訂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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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發達人今日(星期三)說,為使若有關海貝的英國法例本地化,政 府將會依據《商船(海員)條例》訂立一連串的規例/規則。

這些規例/規則共有二十八套,涉及的範疇包括海員的健康、安全及福利, 以及有關陪船海員業等。在這些規例/規則中,有一八套規例把現時藉行政措施 進行的事宜載於法例內,其餘則用以取代現有的附屬法例。

發言人說,基於行政上方便的理由,該二十八套規例/規則已分為三批提交 立法局議員考慮。政府計劃於一九九六年三口實施《商船(路)條例》及 其附屬法例。

第一批共九套的規例於星期五(十二月十二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商船(海封)(家屬糧)規例》訂明家屬糧授權書的格式,規定可分配款 額的計算方法,並限制可作分配的情況及可獲分配的人數

該規例亦「明根據家屬橙授權書付款的時間及相隔期間。

《紛船(海員)(進入危險艙)規例》規定,船長須確保沒有人看管的艙房 的所有入口均為關上,以防止有人進入,及規定僱主須確保有關安全進入危險 艙和在危險艙工作的程序已清楚訂明,並予以遵從。

規例又打明五百噸或以上的油輪及--千噸或以上的其他船舶須進行演習,及 規定僱主須確保船上載有測試危險艙的儀器,並使其保持良好操作狀態。

規例又授權海事處處長視察和扣留在香港水域內的香港船舶和其他船舶。

《商船(海鎖)(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規例》規定,有海員在船上工作 的香港船舶(某些漁船除外)的僱主,須確保所有該等海員及其他可能受其作為 或不作為影響的人的健康及安全。具體來說,主要的條文就裝置、機器及設備的 保養;物品及物質的使用、處理、積載和運送:資料、指示及訓練的提供和將船 新維持在安全狀態;為船上的人維持安全的環境及與其他僱主合作的事宜,訂定 條文。

規例又規定,海員須對自己及其他人的健康及安全給予合理的照顧。

規例又訂明海事處處長可觀察和扣留在香港水域內的香港船舶和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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