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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富善在動議讀條例草案時表示,煽惑、串謀和企圖等罪行,都屬於 刑事法律的重要環節。
他說:「這方面的法律,用來懲罰那些懷有違法目的而正在部署活動的
人上。」
但他表示,在香港,規管這類初少罪行的法律差不多全部都是按法 例制定。從某方面來看,這些法律語意含糊,欠缺精確。
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會)去年三月發表的報告書的 各項建議。
馬富善表示,如法政會所建議,把這些初步罪行編纂成為法典會使法例 易於翻查,日後無須再查閱大量案件,找出先例。
他又表示,這樣對於律師和外界人士來說,法典內容較易理解,運作更 爲清楚確實。
馬富善在解釋串謀罪時說,根據普通法解釋,串謀罪是指兩人或多人協 議實現某些非法目的。
關於申謀罪,條例草案規定:
* 構成「串謀」各項元素的法律定義:基本上,這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 人士協議作出某項相等於或涉及某項罪行的行為。
* 廢除「申謀敗壞公共道德」和「串謀敗壞風俗」這兩項普通法中的罪項。
就上述第二項規定,馬富善表示,法改會建議廢除這些罪名的理由是罪 名的「範圍極廣,且難以確定」,同時「釋義極為主觀,而且可以演變成壓 抑不受歡迎的意見或宗教信仰的手段」
此外,法改會指出這些罪名近年來沒有引用,故此起不到作用。即使需 要引用,現行的法律條文亦足以應付公開色情表演、展出及出版等事宜。
至於企圖罪,律政司表示,條例草案規定「企圖」的定義是指某項作為 已超乎只屬犯該罪的籌備作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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