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人權法案條例》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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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四)就《人權法案條例》發表聲明如下:
《人權法案條例》
政府已仔細研究過首席大法官對《人權法案條例》所提出的意見,並非 意到首席大法官沒有表示《人權法案條例》不符合《聯合聲明》或《基本 法》。當局歡迎首席大法官確認《人權法案條例》是香港法律稱的一部 分,並歡迎他承諾會在各級法院切實執行條例的規定。當局已要求律政司就 首席大法官所提各點意見作出回應。他的回應意見詳列於附件。
政府希望藉此機會重中有關《人權法案條例》的若干要點。
《人權法案條例》的地位
《人權法案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 的條文納人香港法例之內。《人權法案條例》是經過-
分考慮《聯合聲 明》、《基本法》和其他已制定或考慮制定這類法例的司法區的經驗後,我 制定的。《人權法案條例》是一項切合香港特殊情況的法例。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明文規定,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將 繼續有效 《基本法》第條進一步訂明,公約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予以實施。這正是《人權法案條例》的作用
一條用以實施公約適用
於香港條文的法例,這完全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人權法案條例》的地位,與任何其他法例的地位並無不同。任何先前 法例如與《人權法案條例》有抵觸,則有抵觸的部分須戶廢除,但這並不表 示《人權法案條例》的地位是介乎其他法例與《基本法》之間。《人權法案 條例》或《英皇制誥》內並無任何條文賦予《人權法案條例》高於其他法例 的地位。和其他法例··樣·《人權法案條例》亦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現時從《英皇制誥》得到特別保護,而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後則從
《基本法》得到特別保護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不是 《人權法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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