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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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港督會同行政局已批准向立法局提交法例,成立一個獨立的地產代理監管 局,以發牌制度來監管該行業。

建議中的監管架構會提高地產代理的服務水平,並為涉及物業買賣的消費者 提供更大的保障。根據《一九九五年地產代理條例草案》,所有地產代理及營業 員必須向地產代理監管局中領牌照執業。

地產代理牌照會批給在香港輕齊地產代理業務的個人或公司,包括爲客戶出 售、購買、出租或租用物業的人士。營業員牌照則會批給受僱於持牌地產代理而 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個別人士。

房屋司黃華今日(星期五)說:「發牌制度將會以漸進有序的方法推行, 以避免引致地產代理不必要的愛藏及影響他們對公眾提供的服務。」

「在過渡期內,執業地產代理及其僱員,只要符合·些基本和起碼的要求, 將可獲監管局批給牌照,監管局將給予業內人士-

裕時間,以便他們能符合所需 的發牌規定。」

黃星華表示,根據該條例草案,監管局所制定的發牌條件及地產代理的操守 和執業守則必須獲得他的批准。

作為發牌的機構,地產代理監管局將有權批予、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並且

有權:

* 對投訴進行調查及舉行研訊;

* 採取紀律制裁行動;

* 如獲持牌地產代理及其客戶同意,就們金或其他收費而引起的糾紛作出裁 決:

* 管制持牌地產代理所刊登的廣告,以確保該等廣告資料正確,並遵照其客戶 的指示而登載。

黃星華說:「為確保監管局公正無私,條例草案訂明監管局的成員將來自業 內人士(除主席及副主席外,不超過成員的三分之一)、有關行業的人士及社會 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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