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說:「根據有關法例,倘僱主在僱員放取可支取疾病津貼的病假期間 終止其僱傭合約,即屬違法。」

發言人補-

說:「罰款級別定於「非常嚴重」的水平,最高罰款額可高達十

萬元。」

查詢《僱傭(修訂)(第四號)條例草案》的內容,可致電勞工處勞資關係 科陸黃嘉達,電話:二八五二三五一五。

憲報刊登改 費判給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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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的《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建在刑事案件 給訟費問題上訂立一套公平及劃一的原則。

律政署發言人表示,《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使市民獲得更有效率的法律 服務及令司法工作得以更有效地運作。定

他解釋,香港律師會於一九九一年建議政府檢討有關刑事案件判給訟費的現 行法例及常規,律政司隨即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應否進行改革。

工作小組由一名副刑事檢控專員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大律師公會、律師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律援助署,以及庫務司派出的代表。

發言人表示,草案主要建議改善的地方是矯正不同法院在刑事案件判給訟費 時採用不同原則的做法。

目前,在裁判法院方面,如果裁判官認為有關訴訟根本不應進行,便可能會 將訟費判給被告人。不過,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所採用的準則有所不同。一般而 言,法院會將訟費判給被告人,除非有明顯的理由顯示不應這樣做。

發言人說:「因此,在裁判法院獲判無罪的人士須承擔指出控方有過錯的實 任。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除非有關人士是有過錯的一方,或他被判無罪是技 術性問題,否則通常會獲判給訟費。」

草案建議法院應有絕對的酌情決定權,而法院在行使該項權利時,通常都應 著重獲判無罪者的利益,除非有明顯理由顯示不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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