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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苗學禮指出,這個「有協調的單方面行動」方針,用於消除關稅方 面,應該成功,但未必適用於所有「使貿易自由」、「使貿易限制減少」,以及

「使貿易活動暢順」等方面的工作。

他說,很明顯,有些方面如要取得成績的話,使先要取得共識,才能採取有

效的行動

他補-

說:「尤其在『使貿易暢順』方面,我的意思是簡化手續,這一點更 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建議提高《僱傭條例》最高罰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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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提高《僱傭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最高罰款額,加重對違例者的判 罰,並使調整後的最高罰款額與《一九九四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第二號) 條例》所訂明的罰款級別吻合。

有關建議已獲港督會同行政局通過,詳情載於今日(星期五)憲報刊登的 《一九九五年僱傭(修訂)(第四號)條例草案》內。

政府發言人表示,《僱傭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職業介紹所規例》 《僱用兒童規例》和《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所訂的最高罰款額,上次是在 一九八八年調整。在釐定新的最高罰款額時,政府已考慮到通脹因素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建議將各種罪行分為輕微、嚴重及非常嚴重三類,以 釐定最高罰款額。」

輕微罪行最高罰款額現時由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而建議的最高罰款額爲一 萬元。輕微罪行的例子包括不按《僱傭條例》規定備存紀錄或出示文件證明。

嚴重罪行現行的最高罰款額由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調整後劃一為五萬 元。嚴重罪行的例子包括沒有提供法定福利,例如年假、長期服務金等。

建議中的非常嚴重罪行最高罰款類爲十萬元,而現行的最高罰款額則為二萬 五千元至十萬元不等。非常嚴重罪行的例子包括非法解僱、侵犯僱員參加工會活 動的權利。

此外,政府亦建議倘僱主觸犯《僱傭條例》第三十三(四B條),則會被判 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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