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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合約內其餘沒有不合情理的條款;及

(三) 限制行使、修訂或刪改任何不合情理的部分,以避免產生不合情理的結 果。

發言人說:「政府希望透過該條例能為消費者提供最大的保障,避免不合情 理的合約,亦不會為合約自由方面帶來不必要的干預。」

政府委任消費品安全條例上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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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司根據]日(星期五)生效的《消費品安全條例》委出上訴委員團(消 費品安全)的成員。

政府發言人說:「上訴委員團委員將聆聽有關人士對香港海關總監根據該餓 例第三部分而作出的執法決定或行動所提出的上訴。」

「行動包括海關總監向供應商發出通知書,要求他們政消費品的安全、停 止供應或從市面收回不安全的消費品。」

他說:「上訴委員團有正、副主席各一,兩名均為法律界人士;另外,還有 不超過十五名代表普通市民、消費品行業及產品測試行業的人士出任委員。」

主席

上訴委員團委員任期兩年,獲委任的成員如下:

廖長城:大律師、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委員、暴力及執法傷二賠償委員會委員、 上訴委員團(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主席·

副主席

郭琳廣:律師、稅務上訴委員會委員、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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