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等受規管課程必須符合所需準則,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課程註冊處處長 (將會是教育署署長)才會批准其註冊。
如有關課程令學員獲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營辦機構必須是獲認可的非 本地高等教育機構。此外,其營辦的課程的水平必須要維持於可與該機構所屬國 家內進行同類課程可比擬的水準,而與上述的課程水平可相比擬此...事實亦獲該 機構、該國家的學術群體及該國家的有關評審當局認同,
如有關課程令學員獲頒授非本地專業資格,營辦該課程的專業團體必須是在 所屬國家內獲普遍承認為是有關專業內具權威性及代表性的專業團體,而該課程 獲該專業團體為頒授該資格的目的而予以承認。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解釋,目前大約有一百二十一個非本地高等教育機 構和專業團體在本港營辦超過三百七十項課程。其中七十四項課程由非本地高等 教育機構和本地高等教育院校和認可專上學院合辦,其餘課程則由非本地高等教 育機構獨立營辦。
發言人說:「政府至今並無接獲有關對該等課程的質素或關於課程廣告有誤 導之嫌的投訴。不過,鑑於在本港推廣的非本地課程十分普遍,政府認為有需要 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並維持本港重視高等學術質素及專業資格的國際聲響。」
任何與本地高等教育院校或認可專上學院合辦的受規管課程,如獲有關本地 高等教育院校或認可專上學院的校長/院長保證是符合註冊課程所需標準的合辦 課程,便可獲豁免註冊。
他說:「至於獲政府資助的本地高等教育院校,其校長/院長亦須保證課程 並不會由政府從其一般收入中撥款資助。」
當制定了建議的法例後,作出相同豁免註冊規定,並於一九九三年根據《教 育條例》訂立的《教育(海外大專院校)(豁免)令》將會廢除。
新法例亦會管制受規管課程的廣告。任何人士皆不得推出任何未經登記或不 獲豁免的受規管課程的招生廣告。此外,任何人士亦不得推出任何就受規管課程 作出虛假或誤導的廣告。為了更全面地保障消費者,就虛假或誤導的廣告而作的 管制亦適用於純遙距課程。
然而,新法例將不會規管那些只透過郵遞、電訊傳遞(例如電視、電台或電 腦網絡),或在商店發售資料,而營辦機構、專業團體或其代理人並非身在香港 的純遙距課程。
這是為了取得平衡,使既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亦避免不必要地廣泛限制了 《人權法案》所保證的發表自由,包括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資訊及思想的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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