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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表格)(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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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督會同行政局訂立《一九九五年公司(表格)(修訂)規例》,使中文與 英文享有平等地位。

該修訂與於七月二十六日成爲法例的《一九九五年公司(修訂)條例》相 同,除了其他事項,容許在《公司條例》下可同時使用中文或英文。

政府發言人說:「當局亦藉此機會簡化核證海外公司文件眞確副本的條

該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將與《公司(修訂)條例》有關使用語文條款的生效 日期相同。這將會是當公司註冊處在公司文件的檔案制度上採用雙語制的時 候。」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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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已向港督會同行政局提交第一份報告,該報告概述 一九九四年的工作。

該常務委員會工作包括就《公司條例》、《證券條例》及《保障投資者條 例》所須作出的修訂向財政司提供意見。委員會去年會考慮十七個課題,其中六 項須要修訂有關法例。

建議的法例修改包括:在銀行清盤時小額存戶的申索應獲得優先處理、在 《公司條例》的各項條文訂明的情況下可同時使用中文或英文,以及容許公司註 冊處處長發出預先簽署的公司註冊證書。

有關改動載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成爲法例的《一九九五年公司 (修訂)條例》內

其他修訂法例建議包括探納一九八五年英國法例,讓有意向發行公司就所發 行股票或證券申索賠償的人有權這樣做,而毋須先行撤銷有關上市股票或證券的 所有權、廢除航運公司所享有若干會計豁免權,以及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可作的慈 善捐款及其他捐款-千元提高至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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