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緊急情況規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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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一些過時及多餘的規例刪除,但保留在 緊急情況時迅速探取符合《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規定的行動的權力,以保障公眾安全。
(2)司法訴訟
我們已經將幾項法例的條文刪除,讓新聞界在報導及評論法院訴訟方面有更 大的自由。
(3)誹謗
我們已經廢除惡意刊載誹謗性文字這項刑事罪行。
(4)公共秩序
我們已經放寬警方對公眾聚會及遊行的管制。
(5)本地報用的註冊
我們現在能夠確保報刊在從事業務方面,享有最大的自由。
(6)公眾娛樂場所
我們已經取消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就公眾娛樂節目的內容簽發許可證 的權力。
同時亦已取消警方基於公眾秩序或公眾安全以外的理心,封閉公眾娛樂場所 的權力。
(7)《電視條例》
我們已經取消預先審核電視及電台節目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