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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首要的準則是這個機制能提供足夠的儲備作緩衝用途,使保險公司在宣布 無力償債前,能及早採取補救行動。
《一九九五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規定,新的償付準備金額一般由 兩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數理儲備金的某個百分率,一般定為百分之四,即應付合約未到 期責任準備金。第二部分是風險資本的某個百分率,一般訂為百分之零點三,即 承保總額減去數理儲備金額。
在評估長期保險業務的負債額時,所有承保人或承保集團必須備存保險單資 任儲備金。
差不多所有海外保險監管制度,均依據規例來計算保單儲備金。但是,香港 除了採取一般的審慎原則外,並沒有訂出任何規例。
《一九九五保險公司(長期負債的釐定)規例》編纂了健全的精算師守則, 供精算師在計算承保人的負債額時作為指引。
發言人說:「這兩條規例的條款基本上是參照《一九九四英國保險公司規 例》有關人壽保險業務的內容,作出一些輕微的修訂而制訂的。」
「基於香港有關保險業務的法律架構大部分均參照英國的制度而制訂,而英 國的制度被公認為有效用及符合國際標準,因此,最為適合本港。」
為了讓本港承保人有較多時間相應符合建議的規定,新的償付準備金額規例 將有三年的過渡期。個別的承保人若未能在過渡期內達致償付準備金規例的要 求,便須向保險業監理處呈交一份計劃書或短機財政計劃,使其地位獲得認可。
完
九五年第一季建造工程完成量統計數字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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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統計處今日(星期四)發表的建造工程完成量按季統計調查結果顯示, 主要承建商(包括一般工程承建商及專職工程承建商)在一九九五年第一季所完 成工程名義總值為二百二十八億元,與九四年同季比較,上升百分之五點五。
與九四年第四季比較,主要承建商完成工程總值下跌百分之三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