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制度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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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馬富善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指出,法治是政府不遺餘力、一直大 力倡議的原則,而在過去三年,政府在維護法治方面,取得了佳績。
馬寓善說,港督發表他對本港前途的遠見時,認為法治精神是本港前途所 繫。他又說,張文光議員提議對港督投不信任票的動議,是建基於一些武斷的見 解,是一丁點可作支持的證據也沒有的。
馬富善在致辭反對張文光識員的原動議和劉慧卿議員的修訂時,指出作為本 港社會支柱的法治的三項原則。它們是:
* 行使權力的人,由港督而下,都不可以做任何事以影響別人、別人的住屋、 財產或自由,除非這個行使權力的人,能夠指出某項法律條文授權他這樣做。
*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等。所有人,不論高底、貧富、種族、政見或宗 教,均受法院執行的香港法律所管治。
* 本港的法庭,是獨立於行政機構以外的。一直以來,法庭爲悍衛個人權利並 防止政府濫用權力而作出的裁定,發揮著極大的作用。
在闡釋第一項原則時,馬富善指出,政府的行爲,有司法保護措施加以規 管。
他說這些保護措施為:審訊之前的拘禁權力,受到嚴格的限制;控方必須在 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提出證據;審訊必須公開進行,讓人看得出沒有不公正的情 況;起訴者不會爭取將被告定罪,他們的職責,是把全部事實正當地提交法庭, 務使裁決公正;政府行使酌情權時,香港市民可透過司法覆核提出挑戰。
馬富善並指出政府在一些範疇內曾經探取措施以加強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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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制定《人權法案條例》。該條例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載入了香港法律之内。政府又採取多項其他措施,以鞏 固和加強《人權法案條例》的作用和對人權的全面保障。
政府亦為司法機構提供額外資源,以便為涉及《人權法案》的案件另設專門 案件表。政府又訂定有關法例和提供所需的資源,俾使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豁免根 據《人權法案條例》提出民事索償的經濟審查。
當局除了檢討有關法例是否符合《人權法案條例》之外,同時又檢討法例會 否抵觸言論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