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大律師公會有關終審法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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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府就香港大律師公會有關終審法院的聲明所作的回應:
「政府對香港大律師公會於星期一(六月二十六日)就《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草案》和英國與中國政府於六月九日達成的終審法院協議發表的聲明表示失望。
大律師公會在其聲明中重申反對終審法院任何上訴聆訊法官人數比例為四比 『主要原因是大律師公會認為該草案有違《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 規定·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邀請與否或邀請多少其他普通法地 方的法官將由終審法院根據需要彈性處理,然而該草案將這些法官的人數比例限 制於最多只有一位。』
英國和香港政府深信四比一的組合是合法和合適的方式,用以執行《聯合聲 明》和《基本法》中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大法官可參與終審法院審判的條 文。
我們認爲四比一的組合與《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致,是有若干獨立而 具權威的法律意見支持的。而《終審法院條例草案》亦反映了此一致性。
條例草案第5條有關終審法院的組成,其中第(3)款包括《聯合聲明》和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的字眼『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大 法官參加終審法院的審判』。法案第16條(1)款詳細說明終審法院審判庭聆 訊時的成員組成,四比的組合在此處得以反映。
大律師公會對《終審法院條例草案》共提出七項反對,他們在去年十二月提 交這些觀點時,政府會仔經考慮,並拒絕接納,原因如下:
(一)雖然「蛙跳式,上訴(即不解上訴庭的上訴案)可能直達上纖院,但目前 則不可能直達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我們制訂終審法院法案的目的是盡可能保留 目前有關樞密院的法律和做法。
(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只要會出任爲最高法院法官,都有資格獲委任 保終審法院的常任大法官·若容許直接委任海外法官任終靠法院常任大法官則 會與我們與中方達成的協議不符。
(三)上訴委員會必須迅速和有效率地運作。由常任大法官,不管是否包括首席 大法官,決定是否批准上訴的申請填然較為簡便。若在這方面包括另··其他普通 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將十分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