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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中的拯救企業程序名爲臨時監管程序,將會為大多數面臨財政困難的公 司提供免遭起訴的法院保護,並給予這些公司時間,使能提出自願償債安排的建 議,交債權人考慮。
實行臨時監管的方法,是由法院下令暫停一切針對負債公司的法律程序,包 括清盤程序,以待擬備自願償債安排的建議。這項法院保護最長為期六個月,若 限期屆滿時自願償債安排仍未商定,或根據臨時監管人的建議負債公司毋須清 盤,則債權人可投票在缺乏法院保護的情況下延展暫停法律程序的期限。
自願償債安排的建議將會由---名律師或會計師負責擬備。這名可稱為臨時監 管人的人士通常會由接受監管的公司委任,他須盡速確定有關公司的營商情況, 並親乎是否適當,在最短時間內向債權人提交建議。法院首次暫停法律程序的期 限為一個月,之後可延展有關期限至五個月。
在臨時監管期內,會由臨時監管人代替接受監管公司的董事控制公司的運 作,但他可於適當時將管理權授回有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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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的主要有抵押債權人會有權選擇是否參與臨時監管,假如他們選擇 不參與,或者寧可將公司清盤或委任接管人接管其資產,便可能導致臨時監管結 束。在大多數情況下,主要的有抵押債權人均須表示同意參與,有關公司方能探 用臨時監管程序。
債權人最終會就任何建議作出表決,有關建議須獲大多數有投票的債權人及 持有超過債權價值三分之二的有投票的債權人贊成才可獲接納。這規定既可保障 小額債權人的不同利益(因為他們通常在所有債權人中佔大多數),亦可保障主 要債權人的利益(因為他們會持有較大債權價值)。
一俟建議獲接納,便會由一名監管人監管執行自願償債安排,而人選很可能 是原來的臨時監管人。
文件亦建議假如有公司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其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須就 公司招致的損失負上個人的法律責任,向清盤公司作出賠償。
文件的諮詢期將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結束,市民可於該日期前向法律 改革委員會秘書處提交意見書。
市民亦可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三十九號夏慤大廈二十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 處索取該諮詢文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