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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九九四年五月比較,消費物價指數中升幅較總指數升幅爲大的有住屋 (在甲類指數上升百分之十二點四,在乙類指數上升百分之十三點八及在粽 合消費物價指數中上升百分之十三點一);雜項服務(百分之十一點四,百分之 十點五及百分之十點三);燃料及電力(百分之九點九,百分之十點一及百分之 九點七);和衣履(百分之九點四,百分之九點九及百分之九點二),

另一方面,消費物價指數中升幅較總指數升幅爲小的有耐用物品(在甲類 指數中上升百分之四點三,在乙類指數上升百分之四點二及在綜合消費物價指 數中

上升百分之四點三);煙酒(百分之六點五,百分之五點八及百分之六點二); 外出用膳(百分之七,百分之六點八及百分之七點二);交通(百分之七點三, 百分之七點五及百分之七點四):食品(不包括外出用膳)(百分之八點一,百 分之八及百分之八點一);和雜項物品(百分之八點三,百分之七點二及百分之 七點五)

與一九九五年四月比較,甲類和乙類消費物價指數分別上升百分之零點四及 百分之零點五。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相應升幅爲百分之零點六。

今年首五個月甲類和乙類消費物價指數較去年同期平均上升百分之九點四及 百分之九點九。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相應升幅為百分之九點七。

截至一九九五年五月止的三個月內,甲類和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不均值,與 去年同期比較分別高出百分之九點四及百分之九點八。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相應 升幅為百分之九點六。

截至一九九五年五月止的十二個月內,甲類和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平均值, 與對上的十二個月期間比較分別高出百分之八點九及百分之九點四。綜合消費物 價指數的相應升幅為百分之九點四。

政府統計處亦有編製經季節性調整的消費物價指數。截至一九九五年五月止 的三個月內,經季節性調整的甲類、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每月平均升幅分別爲百 分之零點八及百分之零點七。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相應升幅為百分之零點八。

有關詳情載於附表一至二,和圖表一至四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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